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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有关单位:
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[2005]22号)要求,经国务院同意,我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、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商务部、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了《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(第一批)工作的通知》。为规范各试点单位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,经商有关部门,现将《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》印发你们,请参照执行。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
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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